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將於5月XNUMX日起實施。

24年2021月3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音法》),該法將於13年5月2022日起施行。

 

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起施行,共八章64條。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刪除了原法名中的「環境」字樣。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噪音法起草顧問專家孫友海表示:「由於需要防治擾民的是人為噪聲,而非自然環境噪聲,因此新的噪音法明確界定了法律對象,將監管對象限定為人為噪音,有利於集中精力規範人為噪音污染行為

 

孫佑海表示,《噪音法》重新界定了噪音污染的內涵,明確“噪音污染,是指超過噪音排放標準或未依法採取防治措施,產生噪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從而解決一些問題。現行法律中關於噪音污染的監管存在漏洞。新《噪音法》針對的是一些產生噪音的地區沒有製定噪音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的基礎上,“未依法採取防治措施”,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定義為噪音。污染防治法的適用範圍依法擴大。

 

注意噪音滋擾問題
當一項法律實施時,老百姓首先關心的問題是「這會對我的生活產生什麼影響?」重點解決噪音擾民問題是《噪音法》的一大亮點。

 

《噪音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別對工業噪音污染防治、建築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音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作了詳細規定。

 

對於備受關注的廣場舞噪音擾民問題,《噪音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揚聲器,但緊急情況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控制中心關於活動區域、時段、揚聲器等的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噪音

 

對於酒吧等商業場所噪音滋擾問題,《噪音法》明確要求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者,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及減輕噪音污染,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擴音器,或以其他方式持續、反覆發出較高噪音的廣告宣傳方式。

 

針對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問題,《噪音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的消音器、喇叭應符合國家規定。禁止擅自拆除、損壞消音器、安裝排氣管等車輛行駛。機動車因轟鳴、超速行駛等造成噪音污染。使用機動車音響設備時,防止噪音控制音量,防止噪音受污染。

 

此外,針對即將到來的高考,《噪音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招生考試、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可能會產生噪音影響。活動,作出時間和地域限制,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加強污染源防治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環境法教授林燦玲認為,過去在噪音污染治理上,有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問題。

 

《噪音法》增加了劃定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要求;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當包括噪音污染防治內容;完善產品噪音限值制度,對於可能造成噪音污染的工業設備、建築機械等產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產品品質標準中規定噪音限值;明確建造噪音建築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有關標準;要求,新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促進多元化和共同治理。

 

「根據《噪音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有權獲取聲音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高級法官吳勝說。

 

《噪音法》確立了社會共治原則,增加了環境教育、公眾參與等規定;增加安靜區域創建規定,鼓勵創建安靜社區、安靜車廂等安靜區域;增加關於自治的規定,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服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噪音控制服務,指導依照噪音污染防治要求,授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社會生活中的噪音滋擾進行勸阻和調解。

 

孫佑海認為,《噪音法》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志工等主體納入多元糾紛解決主體,並鼓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利於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法院要努力為噪音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服務和保障,為《噪音法》的實施作出應有貢獻,把“紙面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上的法律”,用法治武器守護和諧平安的家園。吳勝說道。

 

新聞聯絡人: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6-28-8411-1861

部分圖片及文字轉載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絡我們刪除。